生育权视角下的代孕
厦门一企业主张某的孩子因车祸不幸死亡,求子心切的张某经中介找到了晓玲(化名)为其代孕生子。 但事后,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。 在多次沟通无效后,张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,晓玲于是将张某告上法庭,要求获得孩子的“抚养费”。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原、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。 终,法官将非婚生女判决给晓玲抚养,张某每月需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,抚养费累计达64万元。 (11月1日《法制日报》)
美国有部叫做《谁是母亲》的电影,讲述的是一位“代孕母亲”为其雇主生下孩子后,难以割舍与孩子的亲情,终与雇主对簿公堂、争夺孩子的故事。 情感真挚的故事情节并非好莱坞的杜撰,厦门这起“请人代孕”的官司就是活生生的案例。 代孕行为,不但违反了公序良俗,还是违法的。 从人伦道德上看,人类从群婚时代过渡到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时代,父母子女关系明确,而代孕破坏了传统的家庭伦理,可能会出现辈分不清以及关系错乱现象。 代孕母亲的出现,还会导致人类生育动机发生深刻的变化,使代孕母亲变成了制造和加工婴儿的机器,使婴儿变成了商品。 从法律上看,依据《婚姻法》与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的规定,生育是以婚姻为前提的,生育权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行使。 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“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、合子、胚胎”,即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,而代孕的双方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。
但问题是,不孕症在我国的发病率约在7%到10%左右。 我国人口基数大,7%到10%的数字绝对是巨大的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,工业越来越发达,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,再加上工作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造成身体健康存在一些问题,已婚夫妇长期不能生育的问题还将更加严峻。 生儿育女是人类基本的愿望,不但医学和社会有责任、有义务帮助不孕患者满足这种权利。 正如美国新泽西州高等法院法官哈尔维·索尔科在审理“婴儿M”(BabyM)案中所言,“如果一个人有权以性交方式生育,那么他就有权以人工方式生育。 如果生育是受到保护的,那么生育的方式也应受到保护”。 如果一味的封堵、禁止,就会把人逼到民间代孕的路上去。 虽然不能生育的群体在人类群体中的比重不大,但这一群体的生殖伦理将会影响整个社会和人类。 尽管卫生部明令禁止代孕、买卖精子及卵子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供精、供卵行为,并取缔各种代孕中介,关闭了相关网站,但民间对代孕需求甚殷,事实上的代孕也并不少见,非法供卵供精和代孕生子的地下交易依然活跃。 在搜索引擎上输入“代孕”,短短数秒能找到数十万、上百万条的信息,数十家代孕网站跃然于眼前,多个代孕论坛有“诚聘或应征代孕志愿者”的帖子,卫生部的禁令形同“虚设的篱笆”。
该不该让代孕合法化,一直众说纷纭,支持者有之,反对者有之,至今尚无定论。 从法理上看,生儿育女不但是传宗接代的需要,创造生命还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愿望。 这就意味着,公民的生育权是代孕行为产生的基础和前提。 生育权的享有也并不以生育能力的存在为前提,和正常夫妇一样,不孕夫妇也依法享有生育权,并不能因为其由于生理上的原因不能生育而剥夺其生育权。 从这个层面上看,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,代孕合法化是必然的趋势。 事实上,印度、泰国、俄罗斯以及一些东欧国家不仅允许代孕,对商业性代孕也大开“绿灯”。 在俄罗斯,代孕不仅获得立法认可,法律对代孕母亲也有严格的保护。 据报道,在印度政府的政策推动下,印度的代孕产业年收入已接近3亿英镑;在格鲁吉亚和印度等允许商业性代孕的国家,甚至还有专门的“代孕医院”、“代孕代理公司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