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子明知患艾滋仍卖淫涉传播性病罪被公诉
明知患艾滋仍卖淫 女子被公诉
公诉机关指控称,王某(女,1981年生,贵州省人)于2007年1月,经贵州省织金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患有艾滋病。她本人当时知道自己患艾滋病。2012年9月开始,王某在东莞石排镇谷吓村旧围鱼塘附近一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。其间多名嫖客没有戴安全套,王某仍与对方进行性交易。
2013年9月24日16时许,王某与一男子谈好以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,该男子依旧没有戴安全套。过程中民警在上述出租屋将两人当场抓获。后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,王某H IV-1抗体呈阳性(即患有艾滋病)。
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涉嫌传播性病罪。该案成为第一法院有史以来受理的首宗传播性病罪刑事案件。目前该院刑庭开庭审理此案,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是否传染他人 不影响定罪
据第一法院称,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、淋病、艾滋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、嫖娼的行为。这一罪名一旦成立,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只要她(他)明知自己患艾滋病、梅毒等严重性病,仍卖淫、嫖娼的,就构成传播性病罪。至于他们卖淫嫖娼是否采取安全措施,或者是否将性病传染给其他人,都不影响该罪名成立。法官称,如果卖淫嫖娼行为确实传染给别人了,量刑可能更重一些。
另据法院介绍,如果严重性病患者是通过夫妻生活或通奸、恋爱等性生活传染给他人的;或卖淫、嫖娼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患严重性病的(或者是被迫卖淫嫖娼的),都不构成传播性病罪。而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,故意想伤害他人、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,一般也不定传播性病罪,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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